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

有話要說-「教化可能」豈是免死金牌

八里雙屍命案凶犯「蛇蠍女」在高院第2次更審判決,從「死刑」改判為「無期徒刑」,引起被害人家屬哽咽痛批司法。如此罪證明確的殺人刑案纏訟將滿4載而未決,亦違廣大人民的法律感情。

法院對於窮凶極惡的殺人犯,往往以送醫學鑑定得出「有教化可能」結果作為判決理由。其實,「教化可能性」根本不是法律所定的免死之量刑依據,法院如此判決顯然難昭折服。若成通案,豈不就是讓鑑定人扮演法官角色?因為只要鑑定人說「有教化可能」,被告就一定會被法官免其一死。如此一來,鑑定人的心理壓力太大了,自然產生「我何必當壞人」的心態。良以所謂「有教化可能」,也只是一種「不確定的概念」。問題是,法官竟執此就放窮凶極惡之徒一馬,豈符國家刑事法制的本旨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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細察《刑法》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標準之審酌事項,原則上都是在犯罪行為當時或之前的因素,例如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受刺激、犯罪所生損害等等。即使最後一款「犯罪後之態度」,也是屬於行為完成至裁判時的因素。然則,「教化可能性」既是判決確定、服刑後之狀況,刑法立法者根本未列為法院量刑審酌的法定事項。況且,此法條開宗明義已宣示「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」;因此,行為人未來的教化結果如何,應不在考量之列。

目前國際上的兩個人權公約,也並未排斥「最嚴重之犯行」的死刑判決。最高法院前此曾有類似案例,其判決理由也不再提及兩公約。司法院實應公開宣示「對於最嚴重之犯行,該判死刑就判死刑」的最新刑事法制政策。

目前我國監獄人滿為患,究其原因,11年前錯誤修正《刑法》,把「連續犯以一罪論,但得加重其刑至1/2」的法條廢掉,用「罪數」取代「罪質」之考量,而把「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」的總量加長,自20年增為30年;再者就是「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」所造成的。人民的納稅錢用來養「最嚴重的罪犯」一輩子,這合理嗎?

總之,「教化可能性」的免死判決理由,於法、於理、於情都站不住腳。目前執政當局談「司法改革」,就請從這裡改起吧!(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)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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